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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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清朗律師右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二號),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準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亡、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從事水電工程,有正當職業,家庭生活健全,婚姻美滿,育有二子,其素行又非不良,觀其前科紀錄,非對社會有重大或惡性之破壞情狀,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