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清朗律師右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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