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連珠
王紅桃詹捷賀陳義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4年度偵字第54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賭資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象棋壹副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連珠、王紅桃、詹捷賀、陳義貞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54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賭資新臺幣(下同)150元及象棋1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連珠、王紅桃、詹捷賀、陳義貞因賭博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54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賭資150元及象棋1副分別為被告4人所有在賭檯上之財物及當場賭博之器具, 業經渠 等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見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5444號卷〈下稱偵字卷〉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7頁反面至第8頁、第9頁反面至第10頁、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第60頁反面至第61頁),並有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5頁至第17頁),依上揭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就扣案賭資150元及象棋1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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