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豪具保人陳勝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勝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勝弘因被告吳宗豪違反銀行法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100年刑保字第29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被告吳宗豪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具保人於民國100年1月26日繳納保證金20萬元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紙、具保人協助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各3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5年
4月8日新北警莊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取證照片2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1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4月26日士檢朝執卯105執助450字第13748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5年4月19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各1件、被告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本院100年刑保字第2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