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羽涵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具保人 鄭子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偵字第9887號、第11722號、105年度營偵字第978號、第1122號、第1123號、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子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鄭子玉因被告鄭羽涵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被告鄭羽涵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具保人亦無法使其遵期到案,被告鄭羽涵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鄭燕璘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