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墊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 吳永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皋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墊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13,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6,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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