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96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重廷
主文本院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一年度易字第三九六八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郭重廷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2年1月29日裁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案被告住居所及犯罪地均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本院自無管轄權,是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黃湘瑩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