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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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91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念佛寺兼法定代理人 林善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念佛寺、林善姬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本訴與反訴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527,146元【計算式:(2582.64×600)+(1629.27×600)=2,527,14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