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即債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即債權人 孫子成一太事務機器行聲請人即債權人紘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俐君
林文正 聲請人即債權人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諒 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未登錄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查詢資料系統,請提出該公司登記事項表;另請查報該公司是否即為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新加坡商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如是,此公司業經廢止登記在案,應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該公司廢止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及廢止前公司全體股東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紘采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如法定代理人姓名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三、按債權人固得指定第三人為其送達代收人,惟債權人與債務人於督促程序之地位對立、利害相反,債權人應不得指定債務人為其送達代收人。本件因部分債權人未經合法代理,尚待補正,且指定送達代收人之程序於法未合,如欲指定送達代收人,請重新具狀指定。
四、請陳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並分別敘明各債權人就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3條各款情形,而得共同聲請支付命令。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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