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 林煒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2年8月10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1月11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2年11月10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1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崇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安建國 │88年3月15日│250,000元│TS185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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