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國堅 代理人 張家榛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彭湘淳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 代理人 廖福森 複代理人 張傑豪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代理人 劉耀宗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晉徹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簡旻毅 、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徐嘉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理人 鍾世維
廖瑞熀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蔡宗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代理人劉耀宗相對人即債權人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代理人 劉乃綺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鄭國堅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鄭國堅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101年11月15日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開始清算,嗣於102年3月6日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再於102年7月31日以10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