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48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實明選任辯護人李國煒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198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1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吳實明部分撤銷。
吳實明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事實
一、吳實明為寶○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寶○公司)之負責人,而 王啟城 (本院另行判決)自民國97年8月1日起至109年11月8日止為友○鋁業(馬來西亞)有限公司(即友○公司馬來西亞廠,下稱友○公司)之加工課副課長、課長,寶○公司為友○公司刀具類供應商。王啟城利用生產單位主管可建議採購單位選用廠商及種類刀片,及其業務上有請購及管理生產線上使用之鑽石刀片、鑽石球铣刀、鎢鋼定位鑽等加工刀具之權限,且因物料領用至加工現場後即不受管控,只要刀片損壞可由作業員自行使用更換之機會,欲將友○公司之刀具私自賣出圖利,遂與吳實明表示有刀具可低價出售。吳實明明知該等刀片應是王啟城自友○公司侵占而得,仍與王啟城及友○公司加工課員工 葉恩源 (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2月前不詳時間,王啟城先與吳實明約定以市價5折之價格出售友○公司採購之鑽石刀具等物料後,即自104年12月起至000年00月間,推由葉恩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英文名為「BJ」之員工(尚無證據證明「BJ」與其等有犯意聯絡),高估實際所需用刀具類物料用量之方式,填寫請購單並經王啟城核准後,由採購單位購買指定之刀具,待所請購之刀具進入友○公司之物料倉後,推由葉恩源及BJ以高於實際用量之刀具向物料倉領用至友○公司位於馬來西亞馬六甲市○○○○○○區○○○○○○00路0000號之工廠,由葉恩源及BJ扣除生產現場實際所需之刀具後,將剩餘之刀具放置於王啟城位於該處之辦公桌抽屜及儲藏櫃,並伺機將生產現場未使用完之刀具收藏,待儲存之刀具累積至一定數量後,由王啟城及葉恩源放置自己之隨身包包內攜出工廠,由葉恩源快遞寄送給寶○公司,或利用王啟城返回臺灣時,將上開侵占入己之刀具交付寶○公司,寶○公司於000年00月間至000年0月間向王啟城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新臺幣(下同)541萬311元之鑽石刀具等,吳實明以此等方式將上開王啟城業務上所掌管的友○公司刀具共同侵占入己,吳實明並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吳○鳳將包含貨款及佣金在內的金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現金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王啟城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案經友○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各項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實明(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一第172至174、317至318頁),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另本判決所援引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74至179、318至326頁),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見本院卷一第
316、339頁),經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啟城(見原審易字卷第147至154、261至284頁)、證人葉恩源(見110他328卷二第59至77、79至80、83至85頁)、證人吳○鳳(見110他328卷二第37至49、79至80頁)、證人徐○珍(見110他328卷二第285至291頁)、證人張○瀚(見110他328卷二第285至291頁)、證人趙○如(見110他328卷二第293至295頁)證述在卷,並有勞動合同影本、終止勞動契約書影本、葉恩源帳戶明細影本、DHL影本、告訴人公司出貨單影本、同案被告王啟城寄與寶○公司郵件影本(見110他328號卷一第3至119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110年1月19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09000010號函檢送王啟城(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0他328號卷一第139至181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02953號函檢送王啟城(帳號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0他328號卷一第185至198頁)、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2月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10237號函檢送王啟城(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0他328號卷一第201至204頁)、寶○實業有限公司及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見110他328號卷一第213至215、217、219頁)、王啟城自103年1月1日至110年3月17日之大額通貨交易查詢資料(見110他328號卷一第235頁)、DHL提供103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自馬來西亞寄送貨物至桃園市○鎮區○○路○鎮段000號之寄件紀錄(見110他328號卷一第239至299頁)、中央銀行外匯局110年3月25日台央外捌字第1100008319號函檢送王啟城自103年1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外匯交易明細(見110他328號卷一第303至325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110年5月4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01000020號函檢送王啟城(帳號00000000000000)之匯入款項資訊(見110他328號卷一第329至331頁)、財政部關務署110年4月13日台關業字第1101009057號函檢送40筆DHL分提單號碼之進口報關資料(見110他328號卷一第337至341頁)、吳○鳳自103年1月1日至110年5月20日之大額通貨交易查詢資料(見110他328號卷一第383頁)、安泰商業銀行110年6月16日安泰銀營支存押字第1100007400號函檢送吳○鳳(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0他328號卷一第387至404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2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01000067號函檢送王啟城(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指定2筆匯入款項資料(見110他328號卷一第411至41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日儲字第1100206153號函檢送吳○鳳所立存簿儲金帳戶之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及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張(見110他328號卷一第419至477頁)、王啟城台北富邦帳戶交易明細、大額通貨交易明細- 謝東霖 存進王啟城台北富邦帳號之款項明細(見110他328號卷二第51至53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111年4月26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10000048號函檢送王啟城(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暨約定帳戶申請紀錄(見110他328號卷二第334至337頁)、友○鋁業(馬來西亞)有限公司之刑事陳報狀及其附件請購、訂購單影本、刀片數量及價格書面影本(見110他328號卷三第3至82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111年4月26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1110000048號函(見110他7112號卷第129至217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6月2日作心詢字第1110531133號函檢送王啟城帳號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0他7112號卷第221至22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0日儲字第111016519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的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0他7112號卷第227至228頁)、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6月10日日銀字第1112E0000000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0他7112號卷第231至260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6月15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7661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相關資料(見110他7112號卷第263至343頁)、請購、訂購單影本、刀片數量及價格書面影本(見111他2172第3至163頁)等附卷足憑,可佐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共同業務侵占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法律適用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雖
無業務之身分,惟藉同案被告王啟城之身分遂行侵占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㈡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固主張為被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以
數罪分論併罰。然被告共同與同案被告王啟城侵占友○公司刀具,係利用同一機會接續實行,侵害相同之法益,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基於單一之業務侵占犯意所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書亦同此認定,見起訴書第11頁)。㈢被告與同案被告王啟城、葉恩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審理後,就被告共同業務侵占犯行,予以論罪科刑,雖
非無見。然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業如前述,且已與告訴人公司達成調解並已履行,有調解筆錄(見本院卷一第233至235頁)附卷可稽,與原審相較本件量刑基礎及應沒收之情狀均已有變更,原審未及審酌前情,容有未合。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判決量刑過輕,雖非可採,被告上訴主張已達成調解,請從輕量刑(見本院卷一第315頁),則為有理由,原審所處之刑既有前揭未及審酌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友○公司刀具之長期供
應商,與同案被告王啟城共同侵占如附表一所示友○公司刀具,所為非是,於本院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公司達成調解並已履行,有調解筆錄(見本院卷一第233至235頁)附卷可稽,兼衡其素行、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一第254頁)、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之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附表一「名稱」及「數量」欄所示刀具,為被告與同案被告王啟城共同犯本案所得財物,本應對被告宣告沒收,惟被告已與告訴人公司達成調解並已履行(賠償2,129萬360元),有調解筆錄(見本院卷一第233至235頁)附卷可稽,若仍對被告諭知沒收上開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對被告不予宣告沒收。
五、緩刑按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83頁),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公司達成調解並已履行(賠償2,129萬360元),有調解筆錄(見本院卷一第233至235頁)附卷可稽,暨其所陳有子待扶養之家庭狀況(見本院卷一第354頁)等情,其經本案之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被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美華提起上訴,檢察官劉異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寶○公司吳實明向王啟城購入刀具)編號日期名稱數量單價金額1104/12/16鑽石刀片10084084,0002104/12/16PCD鑽石刀片5084042,0003104/12/16鑽石刀片5084042,0004104/12/16薄板鑽3078023,4005104/12/21薄板鑽3078023,4006105/1/20鑽石刀片5084042,0007105/1/20鑽石刀片150840126,0008105/1/20PCD鑽石刀片5084042,0009105/1/20CVD钻石球铣刀5570028,50010105/3/1PCD鑽石刀片5084042,00011105/3/1鑽石刀片5084042,00012105/3/1CVD钻石球铣刀10570057,00013105/3/1薄板鑽5078039,00014105/3/1薄板鑽5069034,50015105/4/12鑽石球型铣刀502700135,00016105/4/12鑽石球型铣刀503000150,00017105/4/12鑽石刀片10084084,00018105/4/12PCD鑽石刀片5084042,00019105/5/5鑽石刀片10084084,00020105/5/5單晶鑽石車片2828016,56021105/5/5CVD钻石球铣刀10570057,00022105/5/5薄板鑽5078039,00023105/5/5薄板鑽5069034,50024105/6/14鑽石球型铣刀502700135,00025105/6/14鑽石球型铣刀503000150,00026105/6/14鑽石刀片50102051,00027105/6/14鑽石刀片5084042,00028105/6/14PCD鑽石刀片5084042,00029105/7/25鑽石刀片50102051,00030105/7/25單晶鑽石車片2828016,56031105/7/25鑽石球型铣刀503000150,00032105/7/25鑽石球型铣刀502700135,00033105/8/15PCD鑽石刀片10084084,00034105/8/15鑽石刀片50102051,00035105/8/15鑽石刀片10084084,00036105/8/15CVD钻石球铣刀10570057,00037105/8/15薄板鑽5078039,00038105/8/15薄板鑽5069034,50039105/8/15刀片5081040,50040105/9/8鑽石刀片5096948,45041105/9/8鑽石刀片5079839,90042105/9/8鑽石刀片5037118,52543105/9/8PCD鑽石刀片4979839,10244105/9/8薄板鑽5074137,05045105/9/8CVD钻石球铣刀5541527,07546105/9/8超微粒2刃球刀-標準刃長10017117,10047105/11/23PCD鑽石刀片12079895,76048105/11/23刀片50769.538,47549105/11/23鋁用刀片50803,99050105/11/23CVD钻石球铣刀10541554,15051105/11/23薄板鑽5074137,05052105/11/23薄板鑽5065632,77553106/1/16CVD钻石球铣刀10541554,15054106/1/16鋁用刀片50803,99055106/1/16刀片5077038,47556106/1/16薄板鑽5074137,05057106/1/16薄板鑽5065632,77558106/3/10鋁用刀片501487,41059106/3/10鑽石刀片5037118,52560106/3/10PCD鑽石刀片10079879,80061106/3/10CVD钻石球铣刀5541527,07562106/3/10薄板鑽5074137,05063106/4/27薄板鑽5065632,77564106/4/27薄板鑽5074137,05065106/4/27PCD鑽石刀片5079839,90066106/4/27CVD钻石球铣刀10541554,15067106/6/5PCD鑽石刀片10079879,80068106/6/5刀片5077038,47569106/6/5薄板鑽5065632,77570106/6/5薄板鑽4074129,64071106/8/15PCD鑽石刀片10079879,80072106/8/15薄板鑽5074137,05073106/8/15CVD钻石球铣刀5541527,07574106/9/11單晶鑽石車片4786631,46475106/9/11PCD鑽石刀片7079855,86076106/9/11薄板鑽106566,55577106/9/11CVD钻石球铣刀195415102,88578106/9/11鎢鋼铣刀501718,55079106/10/31刀片8077061,56080106/10/31薄板鑽5074137,05081106/10/31PCD鑽石刀片10079879,80082106/10/31CVD钻石球铣刀10541554,15083106/12/19右螺旋鑽頭3065619,66584106/12/19右螺旋鑽頭5065632,77585106/12/19鑽石刀片150798119,70086106/12/19PCD鑽石刀片5079839,90087106/12/19刀片3077023,08588106/12/19CVD钻石球铣刀10541554,15089107/5/31鑽石刀片10070070,00090107/5/31PCD鑽石刀片5070035,00091107/5/31右螺旋鑽頭5057528,75092107/5/31薄板鑽5065032,50093107/6/28右螺旋鑽頭5057528,75094107/6/28超微粒球型立铣刀501507,50095107/6/28PCD鑽石刀片10070070,00096107/6/28鑽石刀片150700105,00097107/8/13鋁用刀片10067567,50098107/8/13鑽石刀片10070070,00099107/8/13PCD鑽石刀片5070035,000100108/1/31刀片10067567,500101108/1/31鑽石刀片200700140,000102108/1/31CVD钻石球铣刀15475071,250103108/5/6刀片8067554,000104108/5/6單晶鑽石車刀2690013,800合計5,410,311附表二編號匯款日期匯入金額匯款人1103/1/28175,938寶○公司2103/4/18159,545寶○公司3103/6/1050,000吳○鳳4103/7/15129,050吳○鳳5103/8/550,000吳○鳳6103/9/5172,940吳○鳳7103/12/4351,225吳○鳳8104/2/16257,060吳○鳳9104/4/850,000吳○鳳10104/4/30193,365吳○鳳11104/7/15428,565吳○鳳12104/8/27100,000吳○鳳13104/10/5210,000吳○鳳14104/10/22154,500吳○鳳15104/11/6349,760吳○鳳16104/11/27200,000吳○鳳17104/12/1691,400吳○鳳18105/1/20238,500吳○鳳19105/2/449,900吳○鳳20105/2/5134,760吳○鳳21105/2/18100,000吳○鳳22105/3/1114,500吳○鳳23105/4/18411,000吳○鳳24105/5/5417,060吳○鳳25105/6/14419,580吳○鳳26105/6/30200,000吳○鳳27105/7/2793,800吳○鳳28105/8/16519,022吳○鳳29105/9/9227,202吳○鳳30105/9/29200,000吳○鳳31105/11/21194,800吳○鳳32106/1/16166,440吳○鳳33106/1/25399,000吳○鳳34106/3/8253,720吳○鳳35106/4/26163,875吳○鳳36106/6/5315,490吳○鳳37106/8/15143,925吳○鳳38106/8/30200,000吳○鳳39106/9/22189,582吳○鳳40106/10/31244,260吳○鳳41106/12/19289,275吳○鳳42107/2/13443,616吳○鳳43107/3/29263,625吳○鳳44107/5/31166,250吳○鳳45107/6/28349,050吳○鳳46107/8/10172,500吳○鳳47108/1/31169,000吳○鳳48108/5/667,800吳○鳳49109/1/21101,800吳○鳳50109/2/27102,500吳○鳳合計10,64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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