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矚易字第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矚易字第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矚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呈選任辯護人呂秀梅律師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05號),檢察官於準備程序時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斐琪書記官謝育錚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李建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建呈明知位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竊佔地點欄所示位於南投縣魚池鄉日月潭水域之未登錄土地均屬中華民國所有(下稱系爭國有土地),而依南投縣政府授權魚池鄉漁會核發之漁筏證所得設置之漁筏,長不得超過18公尺、寬不得超過
6公尺,且僅限於漁撈之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系爭國有土地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該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時間,在系爭國有土地上,擅自在其所有、如該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漁筏上,分別建造房屋(下稱船屋)1座,並以纜繩一端繫於該等船屋底座,另一端則繫於重量不詳之水泥塊後,將該水泥塊沈入潭底淤泥中,另再以纜繩之一端繫於該等船屋後端兩側,另一端則繫於岸邊樹木,以此等方式將該等船屋定著在潭面上,以供己經營民宿營業之用,而以此方式分別竊佔位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地點之國有土地,佔用如該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面積。嗣於99年9月間,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由同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因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書記官謝育錚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竊佔時│竊佔地點(經緯度)│竊佔面積│竊佔土地││號│間│││之船屋及││││││漁筏│├─┼───┼──────────┼────┼────┤│1│98年12│北緯:23度51分24.489│約108平│編號23號│││月間某│000000000000秒│方公尺│船屋、│││日起│東經:120度56分9.6300││漁筏證第││││000000000000秒││91號│││││││││││││││││││││││││││││││││││││├─┼───┼──────────┼────┼────┤│2│99年6│北緯:23度51分22.986│同上│編號25號│││月間某│000000000000秒││船屋、│││日起│東經:120度56分10.976││漁筏證第││││000000000000秒││23號、第││││││222號│││││││├─┼───┼──────────┼────┼────┤│3│99年後│北緯:23度50分46.781│同上│編號96號│││之不詳│000000000000秒││船屋│││時間起│東經:120度55分34.58││││││00000000000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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