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2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2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9年度基小字第259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複代理人 袁立佳 被告 李夢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辯論終結,玆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六五;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五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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