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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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碧玉選任辯護人彭志傑律師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669號),本院就其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黃碧玉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碧玉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虹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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