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38號反訴原告 陳旭全
號2樓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反訴被告 林明道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林明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伍仟元(計算式:33,000元《公告土地現值》×55平方公尺《反訴被告占有面積》=1,8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