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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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804號聲請人 杜仁和 相對人 杜依靜 兼上代理人 杜睿恩 相對人 杜安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次按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但書所定扶養費給付事件,由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末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兩造就聲請人之將來扶養費無法達成協議,聲請法院定扶養費之給付,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聲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聲請人現住基隆市○○區○○街○○巷○○弄二六之二號,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沛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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