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563號聲請人台北市私立華廣美工設計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張虔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子暢 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5年度北小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停止執行,曾提存新臺幣38,350元,並以鈞院95年度存字第148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已終結,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為證。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存字第1482號及100年度取字第504號卷宗審核,本件提存物業經相對人陳子暢聲請強制執行,並於100年8月29日具領完畢,是本件提存物既已不存在,即已無從返還聲請人。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