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08號原告 呂永華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永群 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遺產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