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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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11號原告 葉爾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淑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訴之聲明第二、三項係依民法第18條之規定請求除去並防止其人格權之侵害,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元(計算式:3,200+3,000=6,2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