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司調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司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和心曾詩方 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按聲請調解
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
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
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經查,聲請人就該
債權已取得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62576號債權憑證之執行
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
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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