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58號
上訴人  林志憲
     李秉翰
     林敏仕
     余彩鶴
        前列4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梁英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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