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59號
原 告 科展興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貴美
訴訟代理人 楊龍屈
被 告 何宜郎 即合宏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政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59號
原 告 科展興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貴美
訴訟代理人 楊龍屈
被 告 何宜郎 即合宏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