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59號
原   告 科展興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貴美
訴訟代理人  楊龍屈
被   告  何宜郎 即合宏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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