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玉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麗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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