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3號上訴人 陳文東
易汝充 被上訴人 楊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被上訴人楊春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575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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