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稚容 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關係人 溫芳鵬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訴訟代理人 高郡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周昱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相對人即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鄭芳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3465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8.33%。││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4948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例(%)│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143570│4.8│166│││限公司││││├──┼───────────┼─────┼───┼───────┤│2│澳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33774│4.47│155│││司││││├──┼───────────┼─────┼───┼───────┤│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95410│3.19│111│││限公司││││├──┼───────────┼─────┼───┼───────┤│4│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171023│5.71│198│││份有限公司││││├──┼───────────┼─────┼───┼───────┤│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17651│7.27│252│││司││││├──┼───────────┼─────┼───┼───────┤│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210639│7.04│244│││限公司││││├──┼───────────┼─────┼───┼───────┤│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56454│8.57│297│││司││││├──┼───────────┼─────┼───┼───────┤│8│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26246│4.22│146│││司││││├──┼───────────┼─────┼───┼───────┤│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0000000│39.48│1368│││限公司││││├──┼───────────┼─────┼───┼───────┤│1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78101│5.95│206│││司││││├──┼───────────┼─────┼───┼───────┤│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276868│9.25│321│││限公司││││├──┼───────────┼─────┼───┼───────┤│12│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1883│0.06│2│││理所彰化監理站││││├──┼───────────┼─────┼───┼───────┤│總計││0000000│100│3465│├──┴───────────┴─────┴───┴───────┤│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應由債務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