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269號聲請人村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智能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發票人名稱、付款銀行(附表有誤)。
二、請至銀行更正並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確之發票人應為「哲」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非「晢」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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