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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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80號原告 蘇韻足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被告 江振鋒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茉 律師複代理人 洪若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蘇韻足送達址「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號7樓」。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江振峰 」之記載,應更正為「江振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