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62號聲請人 洪健原 聲請人 莊壁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4月2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人洪健原、莊壁榕對被繼承人 洪千富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102年8月27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略:其被繼承人洪千富死亡,爰依法拋棄繼承權等語。惟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本院於102年2月6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對聲請人居住地址為送達,該函於102年3月8日發生寄存送達效力,聲請人收受送達後迄今逾期未為補正,是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則以:因法院於102年5月6日發函命聲請人補繳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業於同年月20日補正,故聲明拋棄繼承應為合法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請,原經本院於102年4月2日以102年度司繼字第62號裁定駁回,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有繳費收據1紙在卷可稽,核與拋棄繼承要件業已相符,則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請即難謂無理由,是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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