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仁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65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及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仁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永仁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2年6月5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前有多起竊盜、搶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自承:於收押前並無固定工作收入,因為身上缺錢,才犯下本案等情,亦有警詢筆錄及本院102年6月5日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足憑(見偵卷第8頁、訴字卷第15頁),故本院認原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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