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80號原告 蘇韻足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先位訴之聲明
㈣、㈤之裁判費。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㈠本件原告於起訴後追加請求先位訴之聲明㈣即「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整,及自本準備書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㈡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㈤即「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
地及建物之不動產【即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6),及其上同段6980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一段1之1號28樓、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之部分,經兩造合意委託 凌啟豪 建築師事務所就上開不動產鑑價之結果,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1年7月19日(即原告起訴日)之價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淨值為24,332,781元,此有凌啟豪建築師事務所函暨所附不動產鑑估報告書1件在卷可憑,是本件先位訴之聲明㈤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332,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192元。
㈢綜上,原告先位聲明㈣、㈤之訴訟標的價額,顯較原告備位
聲明㈣即「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0萬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訴訟標的價額為高,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據先位聲明㈣、㈤之價額核算,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09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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