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8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頌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頌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郭頌德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三、另受刑人因前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桃交簡字第29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確定,所諭知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21日109年6月30日109年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2947號桃園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3800號新竹地檢109年度撤緩偵字第1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桃交簡字第2128號109年度桃交簡字第2905號110年度竹交簡字第5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23日109年8月5日110年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桃交簡字第2128號109年度桃交簡字第2905號110年度竹交簡字第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4日109年9月19日110年3月2日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