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永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永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郭永青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31日108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606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9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60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018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8日108年10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60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0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31日108年10月28日備註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31日108年7月19日、7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891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6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129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239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28日109年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129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23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25日109年2月27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