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重小字第33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被 告 嚴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重小字第33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6
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通 譯 許秀霞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
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媛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品媛
零件及烤漆折舊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6,188×0.369=9,663
第1年折舊後價值26,188-9,663=16,525
第2年折舊值16,525×0.369=6,098
第2年折舊後價值16,525-6,098=10,427
第3年折舊值10,427×0.369=3,848
第3年折舊後價值10,427-3,848=6,579
第4年折舊值6,579×0.369=2,428
第4年折舊後價值6,579-2,428=4,151
第5年折舊值4,151×0.369=1,532
第5年折舊後價值4,151-1,532=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