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 張栯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黃金煌 │陽信銀行溪│104年8月15日│20,000元│AE0000000│無││││洲分行│││││├───┼─────┼─────┼──────┼─────┼─────┼──┤│2│黃金煌│陽信銀行溪│104年7月15日│20,000元│AE0000000│無││││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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