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友剛具保人蘇炳偉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炳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劉友剛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經具保人蘇炳偉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獲,具保人蘇炳偉亦未遵示偕同或轉知被告屆時到庭,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附卷足憑,而被告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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