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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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3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明泓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明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4年10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郭明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
790號及98年度易字第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後經撤銷緩刑之宣告;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3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8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前開、2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71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2案所處之刑,則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71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11月8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2案之應執行刑及、2案之應執行刑後,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3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2月2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