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7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玉浪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被繼承人 徐慶城 、徐玉浪已分別於民國98年3月10日、
105年3月24日死亡,故請分別提出該二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改列被繼承人徐玉浪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並改列被繼承人徐慶城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
三、分別查報被繼承人徐玉浪、徐慶城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原為被繼承人徐慶城、徐玉浪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自民國91年5月16日起之異動索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