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彥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彥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刑法第96條修正理由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朱彥瑋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0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3月、3月、3月、3月,均緩刑5年確定;嗣上開各罪均經撤銷緩刑,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1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81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以103年度易字第119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月確定;(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簡字第100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10月19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5年4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月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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