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51號原告 朱蘇浴萍 被告 曹榮安
曹洪偉 王秋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附民案號:104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刑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
105年4月1日送達原告,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答詢表3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