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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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682號聲請人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