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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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515號聲請人 汪湋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木坤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從民國幾年幾月幾日開始計算?(台端所附之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楊木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