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049號債權人 許振男 債務人 邱詠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詠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中請求之標的金額及其數量之債務人正確姓名為何?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為邱詠翔,請求標的金額及其數量中記載為 李俊明
二、債務人邱詠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權人聯繫之電話,以俾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