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吳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欄中關於「債務人 吳政穎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吳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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