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楊文斐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莊玉熙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