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郭雁如 被告 鄭政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周宛瑩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