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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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官明輝 即官進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