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178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317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利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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