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1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31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96年7月3日│1,269,489元│BA0000000│││份有限公司 陳翔立 │貿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