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9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17日起至134年10月16日止,利息、債務清償日期、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4年10月1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8,400,000元、⑵1,600,000元,借款期間自⑴94年10月27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⑵94年10月27日起至104年10月27日止,且均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則均約定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0.99按月計付,惟第一次撥款日起2年內得予以優惠按年息百分之2.08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且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付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借得上開款項後,自96年7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分別積欠借款本金⑴7,862,493元及⑵1,368,245元迄未清償,按上開約定,業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借款約定書(以上均影本)各1件、交易明細查詢2份、客戶信用查詢、放款歸戶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6年8月6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2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39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北市│公園││24│建│││92.32│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9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160│新竹縣竹│公園段│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四層:││193.56│陽台、屋│36.89│平方公│全部│││││北市嘉豐│24地號│鋼筋混凝│48.39│48.39│48.39│48.39│││頂突出物││尺││││││一街23號││土造,4│││││││││││││││││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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